通知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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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2008年个人年收入超过12万元自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
【发布日期: 2009-01-08】 【来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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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学院(部)、部门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》(国税发[2006]162号)文件精神,现对2008年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申报对象:2008年个人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人员
申报方式:自行申报
申报材料: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(下载地址:http://www.zjds.gov.cn/col/col85/index.html或者计财处网站http://jcc.zjfc.edu.cn下载中心),并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。
申报时间及地点: 2009年1月20日前到临安市地税大厅(临安市锦城镇临天路150号(市劳动局对面))申报。
相关事宜可至电计财处综合管理科咨询,电话63732731(内线:9292731)
相关法律责任摘录: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,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,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。如因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,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、滞纳金,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。
浙江林学院计划财务处
二OO八年一月七日